刘辉敏(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3****0512):
你不服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投诉举报处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我机关于2023年7月13日作出《天门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天政复字〔2023〕93号)。
依据你提供的联系方式,我机关通过EMS方式向你邮寄送达(邮件号:1211472434736),因你拒绝接收行政复议文书,邮件未能妥投,退回我机关。随后,本机关与你多次电话联系,你仍未提供有效地址接收行政复议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天门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天政复字〔2023〕93号)。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湖北省天门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科(地址:湖北省天门市陆羽大道西28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所送达的文书清单:
天政复字〔2023〕93号天门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日
附件: